自2015年光伏扶貧試點工作開展以來,農村地區分布式光伏建設已取得顯著成果。當前該項工作正進入收口階段,扶貧方式已由早期的固定補貼形式轉變為以發電收益為主導的村集體經濟形式。
然而,當前光伏扶貧建設正面臨市場化程度較低等因素的制約,導致發電收益過低,嚴重依賴補貼、國家資金投入等一系列問題,部分地區甚至難以達到國家規定的光伏扶貧最低收益標準。
目前,農村地區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模式存在的問題如下:
1)當前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模式偏向于實現新能源的就近消納,光伏發電商以臨近農村用戶為主要交易對象,本地消納能力不足;2)農村地區用戶側通信基礎通常較弱,基于實時信息的交易模式難以有效開展;3)農村用戶對復雜調控策略和交易模式的認可程度通常較低,參與度和執行度難以保障;4)當不同用戶分屬多利益主體時經濟性收益將難以統一協調,基于交易公平性認知差異可能造成用戶用電滿意度的降低。
針對農村地區分布式發電市場化交易模式的研究還相對較少,需要重點關注兩方面問題:一是可以借鑒開放電力市場的經驗,二是需要與農村實際情況相結合。為了加快農村光伏實現自主營收的進程,亟需研究并提出合理的農村光伏市場化交易模式,從而切實推動實現支持農村發展的初衷,助力達成真脫貧、脫真貧的愿景。
在農村光伏市場化交易初期,基于多邊報價協商的博弈型策略可能難以實現。相對而言,以發電商自主決定光伏定價策略,面向農村用戶直接展示各時刻電價是一種更可行的方案。同時,這為減少過量光伏向上級電網的輸送及棄光現象,充分挖掘負荷側可調節資源,從而提升光伏的就近消納能力也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
價格型需求響應(Demand Response,DR)作為柔性負荷調度的重要手段,近年來受到了學者們的廣泛關注。現有研究成果已從電價制定策略、需求響應模型、經濟安全調度、影響因素分析、實施效果評價等諸多方面論證了價格型DR的基本實施方法和對電網實際調度的影響,從而為農村光伏市場化交易模式提供有效參考。
同時,當前農村光伏報量報價、按月結算的方式也可以為模式的建立提供基本框架。因此,將現有農村光伏實際隔墻交易模式與價格型DR相結合,提出適用于農村場景的光伏發電商交易策略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近期,強電磁工程與新技術國家重點實驗室、國網河南省電力公司電力科學研究院的研究人員涂青宇、苗世洪、張迪等,以提升農村光伏售電收益和本地消納水平為目標,提出了一種基于價格型需求響應的農村光伏交易模式,并分析了所提交易模式的施行效果,以及用戶響應特征和是否主動參與對交易的影響。該研究成果已發布于2020年第22期《電工技術學報》,論文題目為“分布式發電市場化環境下基于價格型需求響應的農村光伏交易模式研究”。
首先,他們分析了光伏發電商、電力用戶和電網公司的主要行為模式,并研究了電力用戶主動和非主動參與交易的差異性及對應適用場景;其次,結合發電商主要行為模式提出了基于TOU(time of use)制定光伏DR電價策略的基本流程框架;然后,基于發電商制定的光伏電價,針對用戶主動及非主動參與交易兩類場景進一步考慮電網公司采用固定電價以及DR的兩種策略,分別基于消費者心理學理論建立了電力用戶響應行為模型;最后,基于電網公司、發電商和電力用戶相關約束構建了日前優化調度模型,并通過仿真算例驗證了所提出交易策略的有效性。
研究人員通過仿真分析得到如下結論:
基于價格型DR的農村光伏交易模式有利于提升光伏發電商收益和光伏本地消納水平;在負荷調節潛力較強、對電價敏感程度較高的農村地區采用這一交易模式,對于提升光伏售電收益及本地消納率效果更加明顯;電力用戶主動參與情況下交易結果將更符合自身實際需求;在電網公司采用DR策略時,用戶主動參與將有利于降低自身經濟性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