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北京電力交易中心發布《北京電力交易中心綠色電力交易實施細則(修訂稿)》(京電交市〔2023〕44號)。細則共分十一章,分別為:總則、市場成員、交易品種和交易組織、價格機制、安全校核、合同簽訂與執行、計量與結算、綠色電力認證、信息披露、綠色電力交易平臺、附則。本細則適用于國家電網經營區域內開展的綠色電力交易。
參與綠色電力交易的發電企業初期主要為風電和光伏等新能源企業。綠色電力交易優先組織未納入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政策范圍內、以及主動放棄補貼的風電和光伏電量(以下簡稱“無補貼新能源”)參與交易。穩步推進已納入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政策范圍內的風電和光伏電量(以下簡稱“帶補貼新能源”)參與綠色電力交易,參與綠色電力交易時高于項目所執行的煤電基準電價的溢價收益,在國家可再生能源補貼發放時等額扣減。發電企業放棄補貼的電量,參與綠色電力交易的全部收益歸發電企業所有。
參與綠色電力交易的電力用戶主要為具有綠色電力消費及認證需求、愿意為綠色電力環境價值付費的用電企業,主要包括直接參與電力市場的用戶。
參與綠色電力交易的售電公司購買綠色電力產品,通過電力零售合同銷售給有綠色電力消費需求的用戶。鼓勵售電公司提供綠色電力套餐。
交易組織方面,細則提到,綠色電力交易的組織方式主要包括雙邊協商、掛牌、集中競價等,可根據市場需要進一步拓展,應實現綠色電力產品可追蹤溯源。其中:(一)雙邊協商交易,市場主體自主協商交易電量(電力)、價格、綠色電力環境價值偏差補償方式等信息,通過綠色電力交易平臺申報、確認、出清。(二)掛牌交易,市場主體一方通過綠色電力交易平臺申報交易電量(電力)、價格等掛牌信息,另一方市場主體摘牌、確認、出清。(三)集中競價交易,市場主體購售雙方均通過綠色電力交易平臺申報交易電量(電力)、價格等信息,按照報價撮合法出清形成交易結果。
常態化開展中長期分時段交易的地區應按照相關規則,開展分時段或帶電力曲線的綠色電力交易。
價格機制方面,細則提到,綠色電力交易價格應充分體現綠色電力的電能價值和環境價值,市場主體應分別明確電能量價格與綠色電力環境價值。
參與綠色電力交易的電力用戶,其用電價格由綠色電力交易價格、上網環節線損費用、輸配電價、系統運行費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構成。上網環節線損費用按照電能量價格依據有關政策規則執行,輸配電價、系統運行費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照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執行。售電公司根據零售合同約定收取相應費用。
原則上,綠色電力環境價值不納入峰谷分時電價機制、以及力調電費等計算,具體按照國家及地方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結算方面,綠色電力交易電能量與綠色電力環境價值分開結算:電能量以電能量價格,按照省間、省內市場交易規則開展結算。
綠色電力環境價值按當月合同電量、發電企業上網電量、電力用戶用電量三者取小的原則確定結算電量(以兆瓦時為單位取整數,尾差不累計),以綠色電力環境價值結算,綠色電力環境價值偏差電量按照合同明確的綠色電力環境價值偏差補償條款執行,由違約方向合同對方支付補償費用。
同一電力用戶/售電公司與多個發電企業簽約,總用電量低于總合同電量的,該電力用戶/售電公司對應于各發電企業的用電量按總用電量占總合同電量比重等比例調減;同一發電企業與多個電力用戶/售電公司簽約的,總上網電量低于總合同電量時,該發電企業對應于各電力用戶/售電公司的上網電量按總上網電量占總合同電量比重等比例調減。
綠色電力認證方面,綠證按月核發與劃轉,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按照相關規定為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核發綠證,并將綠證劃轉至北京電力交易中心,計入綠色電力交易平臺發電企業的綠色電力賬戶。北京電力交易中心會同省級電力交易中心依據實際結算的綠色電力環境價值電量,經發用雙方確認后,在綠色電力交易平臺將對應的綠證由發電企業劃轉至電力用戶。